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沁爍國際有限公司、林思妤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1,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