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大丰開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志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37,4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