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緻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中興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7萬9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