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源峰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紜希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徐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