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慶榮鋼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義
送達址: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詮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0,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