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博思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瑀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萬5,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