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黃建勝
送達代收人 蕭琬馨
被 告 劉近庸即雅美姬時尚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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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趙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1,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