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孟達即芊億工程行等2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萬3822元(本金103萬8597元加計起訴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與違約金5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萬3285元(1萬0000-000)。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