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萬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
訴訟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被 告 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