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策略發展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建岡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