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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袁碧華  
被      告  張國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萬5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7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請求將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交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地上物之價額不包括在內。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村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地上物(面積約5平方公尺,以地政測量為準)拆除,並將土地返還與原告。然未陳報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或可供估算其價額之證據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結果,認定系爭土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萬7000元(計算式詳附件),而原告主張應拆除之地上物面積為5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48萬5000元【計算式:9萬7000元×暫依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5平方公尺=4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件
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結果,同段109之57、109之166地號土地前於113年9月、111年5月間交易紀錄,出售單價為每平方公尺9萬1000元、10萬3000元,平均出售單價為每平方公尺9萬7000元【計算式(91000+103000)÷2=97000】。考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4萬8900元與同段109之57、109之166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相近,是認上開平均交易價格足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