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李孟儒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郁蓉、沈承翰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25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