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友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志輝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志明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3,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