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3號
原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大昱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