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泓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景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綱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0,329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