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雯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