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柳佳菁
被 告 呂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78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萬4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