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廖愛琴
訴訟代理人 王雪雅律師
陳怡婷律師
被 告 廖國廷
廖冠評
廖英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廖光瑞
廖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土地同地段、相同公告現值之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於起訴前之113年11月21日交易價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6萬6,50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23萬6,012元(計算式:89地號土地:1,810.03×26萬6,501×3718/100000=1,793萬4,695;95地號土地:1,849.02×26萬6,501×3714/100000=1,830萬1,317,合計3,623萬6,0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