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寶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程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琦瑛、張安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7,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