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9號
原 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堂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郁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572元,經扣除原告前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27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