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37號
原 告 優思國際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如期(原名陳袽琪)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昀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