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6號
原 告 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萬5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萬84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