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3號
原 告 丞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鴻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美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9,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