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黃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亘隆國際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0,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