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好橋呈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長發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