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4號
原 告 晟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萬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