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品順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2萬321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2萬3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