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鐵馬哥休閒旅遊店即王小華
上當事人與被告翔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151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2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