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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85號
原      告  呂宜欣  


被      告  大勢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姿余  
被      告  邱郁宜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林姿余」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姿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甚明。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
  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