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3號
原 告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7,419元(計算式:1,054,290+2,423,129=3,477,41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共1,000元後,尚應補繳41,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