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雲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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