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邦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1,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