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59號
原 告 徐韻杰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李金鑰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