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00號
原 告 泰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睿紳
訴訟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
原 告 郭睿紳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昌健康科技行銷有限公司、陳英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