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3號
原 告 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涵涵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萬8,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86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