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7號
原 告 典加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典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 告 凱晶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英暐
被 告 福家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英暐
被 告 宥澄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宏耀
一、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陳英暐、凱晶國際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本息(暫為一部請求);㈡被告陳英暐、福家國際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500萬元本息(暫為一部請求);㈢被告吳宏耀、宥澄國際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500萬元本息(暫為一部請求);㈣如上任一被告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核原告聲明第1、2、3項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依首開說明,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明中金額最高者定之,而第1、2、3項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均相同,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者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