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5號
原 告 王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陞企業有限公司、紀家蓁、鴻昱行銷有限公司、林苓蓁、張浚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萬5,8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6,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