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18號
原 告 全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麗玉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永業台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萬3,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