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24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李佩倩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郁峰、李易純發支付命令(即114年度司促字第204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48,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15,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