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1號
原 告 守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淯淂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麗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