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5號
原 告 浩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柏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鍶科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