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6號
原 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隆根
被 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被 告 賴昱銓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5,830元,應繳裁判費22,3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