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74號
原 告 二五七房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林
被 告 一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美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險理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一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下稱一進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新安東京上海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安東京保險公司)應給付被告一進公司應給付原告3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兩項,如有其中一被告為給付,則於原告已受領清償範圍內,另一被告免在為給付之義務。由原告上開聲明可知被告一進公司、新安東京產物保險公司間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數項標的間屬競合關係,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