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曾譯賢
被 告 泰丘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緯濠
被 告 邱緯濠
蔡芳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3,463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