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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曾譯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榮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邱緯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8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萬9,10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2,465元)
1
利息
2萬2,465元
114年5月26日
114年10月8日
(136/365)
2.675%
223.91元
2
違約金
2萬2,465元
114年6月27日
114年10月8日
(104/365)
0.2675%
17.12元
小計
241.03元
項目2(請求金額55萬9,534元)
1
利息
55萬9,534元
114年5月26日
114年10月8日
(136/365)
2.72%
5,670.76元
2
違約金
55萬9,534元
114年6月27日
114年10月8日
(104/365)
0.272%
433.65元
小計
6,104.41元
項目3(請求金額20萬2,238元)
1
利息
20萬2,238元
114年5月26日
114年10月8日
(136/365)
2.675%
2,015.73元
2
違約金
20萬2,238元
114年6月27日
114年10月8日
(104/365)
0.2675%
154.14元
小計
2,169.87元
項目4(請求金額230萬5,510元)
1
利息
230萬5,510元
114年4月26日
114年10月8日
(166/365)
2.72%
2萬8,520.11元
2
違約金
230萬5,510元
114年5月27日
114年10月8日
(135/365)
0.272%
2,319.41元
小計
3萬839.52元
合計
312萬9,102元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