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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林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峻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