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91號
原 告 雲御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萬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