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94號
原 告 劉雲國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30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應徵裁判費8,1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