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黃文淦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興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又因本件係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訴繫屬(見起訴狀本院收文戳章日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