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08號
原 告 愷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嘉
被 告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豐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20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9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韻聆